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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障車隧道內未放警告標誌 被撞還要判賠83萬

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陳男未放置故障標示,需負4成責任,判賠83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記者吳昇儒攝)

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陳男未放置故障標示,需負4成責任,判賠83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記者吳昇儒攝)

2020/02/17 19:18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陳姓貨櫃車駕駛去年2月3日上午駕車行經基隆港東岸聯外道路隧道內時,發生故障,卻未依規定於車後100公尺處,放置故障標示。後方的戰姓貨車駕駛行經該路段直接撞上,導致車輛毀損,要求陳姓駕駛賠償8成費用。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陳男未放置故障標示,需負4成責任,判賠83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

戰姓司機向法官表示,當時行經該路段時,才發現陳姓駕駛的貨櫃車拋錨停放路旁,但因左側車道有其他車輛行駛,無法閃避,便直接撞上拋錨車。修車及營業損失高達200萬餘元,要向陳姓司機所屬的貨運業者求償8成費用。

貨運業者辯稱,當時陳姓司機在車輛拋錨後找不到故障標誌擺放,才會回到車內嘗試排除故障,整個過程中大約10多分鐘,其他車輛經過也沒有撞上,且經鑑定後,是戰姓司機未剎車撞上故障車,此部分為主因,賠償金額請法官審酌。

法官審理後認為,戰男未注意車前狀況、並採取必要安全措施,過失甚明,經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後也認為是肇事主因,需付6成過失責任;而故障車部分未依規定擺放警告標誌,也須負4成責任,所以判處業者須賠83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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