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撞球館持械鬥毆 新修正刑法第150條嚴辦首例
警方將在撞球館滋事打架的 8人送辦。(記者王冠仁翻攝)
〔記者王冠仁/台北報導〕李姓男子與4名朋友,昨天前往台北市一家撞球館打撞球,他們在館中與石姓男子等3人疑因互看不順眼,爆發口角並演變成鬥毆事件。警方出動快速打擊部隊到場壓制,滋事8人全被警方逮捕,警方並依照刑法第150條新修正妨害秩序罪章,將他們移送檢方。
昨天凌晨4點36分,警方接獲報案,指稱台北市承德路4段一處撞球館,發生打架事件。警方啟動快速打擊部隊到場,逮捕李姓男子等5人,以及石姓男子等3人。
原來李等人前往撞球館打撞球,他們在館內與石等人疑因互看不順眼起口角,雙方一言不合大打出手,還拿著撞球桿及刀械互毆;幸虧相關傷者送醫救治後都沒有大礙。
警方說,去年12月,立法院針對刑法進行修法,修正刑法第149條「聚眾不解散罪」、第150條「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第149條及第150條「公然聚眾」的要件改為「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3人以上」,同時提高罰金刑度,並於第150條增訂「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等危險行為態樣之加重處罰。
士林分局指出,此案是刑法修正後首件以150條辦理的案例,依刑法第150條規定,「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此種暴力不法行為,警方將嚴正執法。
警方前往撞球館壓制逮人。(記者王冠仁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