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一小情侶啪啪啪 男10年後讀法律系怒告女方「侵害貞操權」
張姓男大生國一時與同班小朋友偷嚐禁果,被裁定訓誡處分和感化教育,10年後唸法律系讀到民法債權篇,怒告女方及其父母,求償135萬元。(示意圖)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張姓男大生和陳姓女大生10年前國一時,在女廁等地5度偷嚐禁果,張男當時年僅13歲,被裁定訓誡處分和感化教育,直到張男唸法律系讀到民法債權篇,認為陳女侵害他的貞操權及父母的監護權,要求陳女和父母連帶賠償張男和父母3人共135萬元,高等法院認為構成侵權行為,判女方父、母應連帶賠償張男的父、母各1萬5000元,全案確定。
2009年間,張男和陳女都是13歲,是同班男女朋友。
張男和父母主張,張男和陳女於2009年6月、8月、9月5、20日和10月1日合意性交,而張男當時僅13歲,陳女侵害張男的身體、貞操權及張男父母的監護權等法益,張男也因遭一連串調查、指責,身心感到痛苦,接受長達兩年的心理輔導,影響學業和心理甚鉅。
張男和父母指稱,他們和兒子都不懂法律,直到兒子讀法律系,2017年6月修謮完整的民法債篇總則,才知道2009年間,陳女和張男間的性交行為屬侵權行為,立即提告,並未超過2年追訴權時效,請求法院判陳女和父母連帶賠償張男和父母3人各45萬元,共135萬元。
一審認定張男和父母已超過2年請求權時效,判張男3人均敗訴,3人不服,上訴高等法院。
陳女和父母應訊指稱,對方指稱的侵權行為是發生在2009年,竟直到2018年才提起此訴訟,已超過民法規定的2年追訴期限,此外,張男所稱的2009年8月的性交過程、地點,和同年9月5日的事實和地點均相同,同年8月26日性交並非事實,其他如2009年6月、9月、10月等性交行為,都是張男引誘並性騷擾陳女,陳女當時均予拒絕,不要一直被張男性猥褻,但仍被張男以言語、手和性器官不斷逼迫到答應為止,乃違反陳女的性交意願,並非合意性交。
高等法院認為,陳女父母是自張男提告才知其中兩件合意性交案,而張男和陳女都是情竇初開、兩小無猜,性知識也不足,張男生理和心理造成負面影響應非深遠,而陳女、張男當時均不滿14歲,父母均負有監督之責,判陳女父母連帶賠償張男父母兩人各1萬5000元,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