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知延GPS跟監吳欣盈 最高院撤銷二審有罪判決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華南銀行副董事長林知延,被妻子、新光金控長公主吳欣盈指控,在她的座車安裝衛星定位器(GPS)跟蹤,一審判林等人無罪,二審高院改認定林侵犯他人非公開活動,去年4月逆轉改判林知延有罪,處拘役20天可易科罰金2萬元;最高法院今認為二審對「他人非公開活動」的具體內容認定不明確,調查未盡且矛盾,撤銷發回高院更審。
林知延另案訴請和吳欣盈離婚,一審判不准離婚,高院去年1月也逆轉改判准許離婚,吳欣盈放棄上訴而確定。吳欣盈現職為新光人壽副總經理,本次也參與選舉,獲台灣民眾黨提名為不分區立委名單第7名。
林知延和吳欣盈2011年結婚,林為掌握吳欣盈行蹤,2013年8月聽從律師劉宗欣建議,委託徵信社業者林珮瑜、員工李榮全跟監,暗中將GPS裝在吳欣盈的座車下,並跟拍吳欣盈在計程車內、安全器材店內的行蹤影像;吳欣盈懷疑被跟蹤,檢查車輛發現底盤被安裝GPS,報警追查發現竟是丈夫指使。
一審台北地院認為,GPS不具錄音功能,等同於一般的跟車追蹤,錄到的GPS行程屬「公開活動」,2018年11月判林知延與劉宗欣與徵信業者都無罪。
二審高院認為,汽車駕駛人保有不受他人追蹤及侵擾私人活動領域,而享有「獨處的權利」,林知延等4人在吳欣盈座車裝GPS,具定位追蹤、回傳及記錄車輛行跡等功能,對吳女展開長期且密集竊錄座車行動軌跡,侵犯「他人非公開活動」犯行,構成竊錄罪,改判有罪,林知延、劉宗欣各處拘役20天,林珮瑜、李榮全各拘役50、30天,皆可易科罰金。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認為,二審只約略記載林珮瑜跟拍吳欣盈在計程車內、安全器材店內的「非公開活動」,並未詳細記載非公開活動的具體內容,事實認定流於空洞,也未詳述為何構成「無故」的理由,以及認定為「非公開活動」的依據。
最高院認為,二審判決未能釐清疑點,有調查未盡、理由矛盾的違失,因此除了林珮瑜部分駁回上訴,其餘部分全部撤銷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