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寶向母要錢不成竟燒屋嗆殺家人 母還護子扛責
男子向母親要錢遭拒縱火燒屋,還嗆聲「要殺姑姑和表哥,燒奶奶家」,一審判有罪後上訴遭高院駁回。(示意圖)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21歲汪姓媽寶2年多前向母親要錢遭拒,憤而縱火燒屋,被表哥責備,竟買西瓜刀、球棒打算報復,嗆聲「要殺姑姑和表哥,燒奶奶家」,汪母護子心切謊稱自己煮水餃不小心失火,未獲採信,士林地院依預備殺人罪判汪2年、縱火罪1年10月、恐嚇罪則判拘役40天;汪不服提起上訴,高院今駁回上訴。
檢警調查,汪男2017年4月間向母親要錢遭拒,兩人發生爭吵,汪母見兒子情緒失控,嚇得奪門而出,汪男竟放火燒屋,再與女友逃離現場。
汪母及住附近的汪男表哥發現屋子起火,立刻報警求助,表哥打電話痛斥汪男:「不要放火,會害死其他人!」汪男卻反嗆「我要去阿嬤家,放火燒阿嬤,殺大姑媽」、「我一個禮拜就會找到你」
汪男隨後帶女友到五金行買2把西瓜刀、球棒及磨刀石,女友曾問「一定要今天殺人嗎」,但汪男沒有回應,帶刀棒直奔表哥住處,他找不到人,改砸表哥機車洩憤,被趕來的員警逮捕。
汪男落網後,原本承認犯行,但檢方複訊時,又翻供稱他是不小心引起火災,且沒有預備殺人犯意,買刀只是想嚇唬表哥;汪母為維護兒子,竟向警消誆稱是自己在煮餃子時,忘記關火就出門而釀禍。檢方認定汪男涉犯7年以上重罪,且有串供之虞,聲請羈押禁見獲准,並依縱火、預備殺人、恐嚇等罪將他起訴。
檢方將汪男移審法院時,汪男改口稱自己當時是燒一張發票洩憤,沒想到去一趟廁所回來就起火,不是故意要放火,並向法官表示:「很想念家人,希望能交保和家人團聚,跟母親、表哥道歉」
士林地院依台北榮總鑑定認為,汪男自幼智能已達臨界到輕度障礙,並有注意力不足過動症,有部份反社會人格障礙症,犯案時,有因精神疾病致辨識行為違法能力顯著降低的情形,因此依刑法第19條、70條給予二度減刑,依預備殺人罪判汪2年、縱火罪1年10月、恐嚇罪則判拘役40天。
汪男不服判決上訴高等法院,高院今維持一審判決,駁回上訴;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