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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獵殺穿山甲被判刑 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 改判無罪

全身佈滿鱗片的穿甲山,屬於保育類動物,受野生動物保育法保護。(記者李立法翻攝)

全身佈滿鱗片的穿甲山,屬於保育類動物,受野生動物保育法保護。(記者李立法翻攝)

2020/01/08 08:46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彭姓原住民因獵殺保育類穿山甲被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判刑確定後,最高檢察署認為適用法令有所違誤,經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屏東地方法院更審,屏東地院合議庭認為彭男狩獵是為了「自用」,屬傳統文化,應受「原住民族基本法」保障,改判無罪,還可上訴。

彭男106年間在春日鄉大漢山區以陷阱及番刀獵捕宰殺保育類動物穿山甲1隻,被警方查獲,彭男雖辯稱是為了自己要食用才獵捕,檢方仍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將他起訴,屏東地院審理後於107年間判處彭男6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因彭男未在期限內上訴而定讞。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對該案提起非常上訴理由為,「野生動物保育法」雖規定不得騷擾、獵捕、宰殺保育類動物,但「原住民族基本法」卻規定原住民得在原住民地區依法獵捕野生動物,只要是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目的,而不具營利性者,不論是保育類或一般類野生動物均可獵捕,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該案應優先適用「原住民族基本法」。

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判決未認定彭男獵捕處所是否在原住民族地區,以及宰殺穿山甲是否為了營利,此為法院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的基礎,也是對被告利益有重大關係的事項,但原審並未作必要的調查及說明,應撤銷原判決,由原審法院更審,以資救濟。

屏東地院合議庭重審該案後,認為彭男獵捕處所春日鄉大漢山屬「原住民族基本法」所定義的「原住民族地區」,檢察官復未舉證彭男獵捕穿山甲是為營利目的,彭男供稱是為自己及家人食用,應可認定,彭男該「狩獵」行為屬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應受「原住民族基本法」保障。

屏東地檢署表示,彭男於該案判刑確定後,已執行易科罰金完畢,將在收到法院的判決書後,研議妥適作法。法界認為該案檢方上訴機會不大,彭男若改判無罪定讞,可領回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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