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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彎車未禮讓肇事判無罪 二審認有過失未改判

謝姓駕駛貿然轉彎肇事,高雄高分院雖認定有疏失仍維持無罪。(記者鮑建信攝)

謝姓駕駛貿然轉彎肇事,高雄高分院雖認定有疏失仍維持無罪。(記者鮑建信攝)

2020/01/02 07:10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市謝男開車行經交岔路口,未依規定禮讓直行車而貿然左轉,致使梁姓車主閃避不及,撞上民宅受傷,涉嫌過失傷害罪,地院調查梁車嚴重超速,判決謝無罪,高雄高分院則認定他未禮讓有過失,但因梁無法舉證受傷,仍然維持無罪判決並定讞。

2017年10月16日中午,謝男駕駛小轎車沿九如二路由東向西行駛,行經哈爾濱街交岔路口,涉嫌貿然左轉彎,碰巧梁男開車沿九如二路,由西往東方向超速行駛,至路口煞車不及,梁車車頭撞上民宅角柱,造成臀部肌肉拉傷。

雄檢指出,當天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線良好、光線充足,謝疏於注意違反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的規定,被依過失傷害罪起訴。地院法官調查,交通安全規則固然規定,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但考量都會區域車輛往來頻繁,如毫不考慮直行車距交岔路口的距離長短、有無嚴重超速等特別情事,就認為轉彎車不論各種情況,均應讓直行車先行,非但將使轉彎車幾無轉彎的機會,並造成車輛嚴重阻塞,而增生其他往來之危險,實非訂定的本意。

此外,勘驗監視光碟,梁車嚴重超速,並衡酌人類肉眼對迎面而來物體的速度反應較慢,相隔距離愈遠愈不易察覺其確切速度,認定謝開始轉彎前,實難察覺距離50公尺外梁汽車是以異常高速駛近,而做相對因應措施,認定罪證不足。

檢方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合議庭法官調查,梁的確超速,但依現行交通安全規則,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況且,案發當時倆車只相距2秒的車程,謝應禮讓梁先行並有過失,但因梁無法提出受傷證據,因此仍然判決謝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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