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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竟幫毒販作偽證 毒蟲加重判刑

    基隆地方法院認定,劉男幫毒販作偽證已屬於侵害「公益」性犯罪,加重判處他有期徒刑3月。(記者吳昇儒攝)

    基隆地方法院認定,劉男幫毒販作偽證已屬於侵害「公益」性犯罪,加重判處他有期徒刑3月。(記者吳昇儒攝)

    2019/12/29 09:36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新北市一名劉姓毒蟲前年向林姓毒販購買毒品,被警方查獲後,劉男一度指證曾持1千元向林男買毒。但案件移至法院審理時,劉男卻向法官改口,宣稱1千元是借給林男的旅館費用,並非買毒。檢察官認為,劉男出庭作偽證,便分案偵辦。基隆地方法院認定,劉男幫毒販作偽證已屬於侵害「公益」性犯罪,加重判處他有期徒刑3月。

    檢警偵辦林姓男子販毒案件時,曾找來劉男進行指認,而他也在案件偵查時, 向檢警證稱確實有在前年5月中旬向林男相約在瑞芳地區的旅館,購買1千元安非他命,檢察官偵訊後,依法將林男起訴。

    今年2月27日下午,劉男卻在該案審理時,向法官變更供詞,辯稱交付給林男的1千元,是要借給他當旅館費用,並非買毒,偵查中的供詞並非事實。

    檢察官認為劉男虛偽的陳訴說法,足以會造成法官可能陷入錯誤,產生對林男販毒案件誤判,依涉犯偽證罪,將劉男起訴。

    法官審理時認為,劉男在5年之內曾被判刑入獄服刑,屬於累犯,且吸毒及偽證屬於侵害「公益」性犯罪,此案「偽證」是劉男向林男購買毒品施用,不只危害自身健康、社會安全,劉男卻又說謊做偽證保護販毒者,不顧司法正確性侵害國家法益,因此認定劉男具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的性格,因此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判處劉男有期徒刑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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