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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營夫妻命案遺孤監護歸屬 律師:雙方父母可先協商

    律師江信賢建議台南新營夫妻命案的雙方父母,可就遺孤監護權問題進行協商。(記者王俊忠翻攝)

    律師江信賢建議台南新營夫妻命案的雙方父母,可就遺孤監護權問題進行協商。(記者王俊忠翻攝)

    2019/12/26 00:12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對於越南阮姓女子與台灣陳姓丈夫兩人過世後留下的12歲女兒,阮女的越南父母親表達希望帶外孫女回越南扶養的意願。律師江信賢表示,依我國民法規定,這孫女的監護權歸屬,首先須由阮女與陳男雙方的父母(即女孩的外祖父母、祖父母是第一順位)進行協商,如協商能取得由某一方負責監護的共識,監護歸屬問題即可解決。

    若阮女與陳男雙方父母親協商不成,江信賢說,那可由阮女與陳男雙方的父母親向法院聲請監護權的裁定,法官會針對那一方較適合監護孩子(例如對孩子未來成長發展較有利)的條件考量,把孩子裁定給較適合的第一順位尊親屬監護。

    但如阮女、陳男雙方的第二順位親屬(即阮、陳兩人的兄弟姊妹)對第一順位尊親屬的協商結果不認同或認為自己更適合監護孩子。江律師說,第二順位親屬也能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法院聲請孩子監護權的裁定,法官也會根據聲請人與相關家屬的條件、能力去做審酌裁定,對孩子監護權爭議,我國法官有絕對的裁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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