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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臨退休派出所長貪5萬元 確定要關3年8月

    嶺口派出所前所長徐洪貴(資料照)

    嶺口派出所前所長徐洪貴(資料照)

    2019/12/25 11:30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高市旗山警分局嶺口派出所前所長徐洪貴,被控2件貪瀆案,以要募集機車為由,收受民間5萬元現金,卻沒買機車,另收受一部免費電視機;一審依詐欺罪將2罪合併判刑9月,二審高雄高分院將電視部分改判無罪,但5萬元部分則依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欺取財罪,重判3年半,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定讞,確定要入獄。

    據指出,案發時徐洪貴只剩13天就可退休,只因5萬元和1台電視,被法院裁定羈押,不但原本每月4、5萬月退金,或一次領約4、500萬元,要打5折,還得面臨牢獄之災,得不償失。

    判決指出,2015年間,徐洪貴擔任嶺口派出所所長期間,以購買警用機車及派出所備勤室添購電視機等名義,向轄區廟宇募得5萬元及1台電視,2017年7月間被檢舉,並被依貪污罪嫌起訴。

    一審橋頭地院認為徐所為與職務無關,依單純詐欺罪判刑,2罪合併執行9月徒刑;檢方不服而上訴。

    二審認定,電視機是擺在所長寢室,給所長看,並未搬出派出所外,確實為公務使用,判無罪;但以募集機車而募得的5萬元,卻沒有用來買機車,也未向分局陳報,濫用捐款人的愛心而中飽私囊,得知被檢舉後雖然把錢退還,但仍構成犯罪。

    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財的貪污重罪,最輕法定本刑是7年以上,二審考量徐從警多年,考績多為甲等,但詐財行為嚴重損害警察形象,以及社會對公務員的信賴感,但詐財金額不高且已退還被害人,從輕量刑3年8月。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認定二審判決沒有違誤法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依2016年新修的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在職期間犯貪污、刑法瀆職等罪,判刑確定後,應剝奪或減少一定比例的退休金。判刑7年以上者,不得領取退休金;被判刑3年至7年者,減少50%退休金,2年至3年者減少30%,1至2年者減少20%。已領取的部分,須依比例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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