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市擺攤糾紛 竟用化學性藥劑攻擊
邱男因擺攤糾紛,噴灑化學藥劑傷人判賠。(記者鮑建信攝)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市邱姓男子因擺放物品,與張姓攤販(兼導遊)發生糾紛,竟持環境用藥「利舒寧」,朝他攤位內噴灑,導致其喉嚨吸入性嗆傷,被橋頭地院判決賠償46000元,可上訴。
原告張男指出,去年7月9日,因邱男在他位於高雄市楠梓區第一公有零售市場的攤位側門擺放物品,雙方發生糾紛。2天後上午,邱男竟持噴殺防治蚊蟲、蟑螂的特殊環境用藥「利舒寧」,朝他攤位內噴灑。
張男因吸入化學性藥劑,導致喉嚨嗆傷,要求給付醫療費用、四萬元精神慰撫金、工作損失等87000元。
被告邱男則指出,對於刑事案件認定事實、張提出醫療費用不爭執,但對其提出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受有帶團費用的損失,並認為精神慰撫金過高。
承辦法官調查,邱因噴灑「利舒寧」,被法院依傷害罪,判處徒刑2月確定,並審酌邱求償款項,認為精神慰撫金和帶團損失應減少,認為賠償46000元比較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