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火七死》佛堂7焦屍案 縱火曾男羈押禁見
曾姓嫌犯聲押獲准。(記者萬于甄攝)
首次上稿 01:10
更新時間 06:13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曾男犯下佛堂縱火案後造成7死,雖然他在案發後向警方投案,不過法官認為曾男有逃亡疑慮,因為未來曾男不僅面臨縱火罪、殺人罪刑責,還面臨鉅額民事求償,且曾男與現居地的地緣關係不深,才認為曾男有逃亡疑慮,因此以刑訴法101條裁定羈押禁見。
刑訴法101條的羈押法令是為了保全未來法律程序能夠完備,如果是重罪,或是有逃亡、串證的疑慮,就能夠羈押,但大法官釋字第 665號解釋,不能以單一重罪作為唯一羈押要件,除非有事證證明嫌犯有串證、逃亡才符合101條的立法宗旨。
曾男在犯下縱火殺人刑責5年以上的重罪後,曾經停留在現場觀看火災,但事後卻向警方投案,檢方以在現場逃亡這個理由認為曾男有逃亡可能,向法院聲請羈押,不過法官認為,曾男不僅有刑責,還有民事責任,加上地緣關係不熟悉,可能會逃亡,因此認為符合刑訴法101條,裁定羈押禁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