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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妹被摸下體不算強制猥褻 竟是「時間太短」...

陳男搭捷運,竟趁車廂內人潮擁擠,涉嫌對後方的正妹伸狼爪。示意圖。(資料照)

陳男搭捷運,竟趁車廂內人潮擁擠,涉嫌對後方的正妹伸狼爪。示意圖。(資料照)

2019/12/06 12:29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陳姓男子於上班通勤時間搭捷運,竟趁車廂內人潮擁擠,涉嫌對後方的正妹伸狼爪,正妹不滿遭陳男偷摸下體,氣得控告陳男性騷擾及強制猥褻等罪;台北地檢署調查,陳男犯案時間短暫,被害女子尚未及時知覺被侵害,暴行即已結束,認定不構成強制猥褻,僅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將陳男起訴。

檢方調查,今年9月20日早上8時許,陳男搭乘捷運中和新蘆線,自新北市永和前往台北市上班,當列車停靠捷運古亭站時,陳男趁上下車人潮擁擠,以右手往後抱住背包的遮掩方式,偷襲站在他後方正妹的下體。

被害正妹不滿陳男的劣行,氣得報警提告,由於陳男偷摸正妹的下體等身體隱私部位,除了吃上性騷擾防治法官司之外,還被依強制猥褻罪法辦。

檢方在陳男涉性騷擾的起訴書上,解釋所謂「猥褻」的定義,應指對人之身體有所侵害,使人感到羞恥,並引起他人性慾或滿足自己之性慾,而對個人性自由之決定權有所妨害;若加害者對被害人所施之輕微暴行,瞬間即已結束,因時間甚為短暫,被害人尚未及時知覺有侵害發生,來不及反應時,該施暴行為即已終了,此時被害人之心理尚未有遭受強制之感受,因而不構成強制猥褻。

檢方認為,依被害女子的指訴,足證陳男的犯行瞬間完成,時間甚為短暫,被害女子心理尚未有遭受強制感受之前,陳男的犯行即已完成,因此陳男所為尚不構成強制猥褻的構成要件。

起訴書指出,陳男的犯行涉嫌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違者可處2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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