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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自己性愛影片稱遭友人下藥性侵 反被控誣告判關6個月

基隆地方法院法官勘驗影片時發現,影片中的裴女與男子有說笑,顯然未被人下藥或是精神恍惚,認定她觸犯誣告罪,判處6月。(記者吳昇儒攝)

基隆地方法院法官勘驗影片時發現,影片中的裴女與男子有說笑,顯然未被人下藥或是精神恍惚,認定她觸犯誣告罪,判處6月。(記者吳昇儒攝)

2019/12/02 21:04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越南籍裴姓女子3年前拿著自己的性愛影片到警局報案,宣稱遭洪姓男子性侵,但影片只拍到的男子只有背部,無法確認身分,且裴女亦無被人下藥情形。洪男於開庭時,否認犯行,並向檢察官表示要對裴女提告。基隆地方法院法官勘驗影片時發現,影片中的裴女與男子有說笑,顯然未被人下藥或是精神恍惚,認定她觸犯誣告罪,判處6月。

判決書中指出,裴姓女子於2016年9月中旬持影像到警局婦幼隊報案表示,自己在同一年的農曆年前後,被洪男約到瑞芳的速食店見面,喝了他提供的飲料後,頭暈目眩隨即被帶到他處,遭到對方性侵。

裴女還表示,當時到達目的地之後,就被洪男拉進房並推倒在床上,因為怕被強脫褲子會痛,才答應自己脫褲子,被洪男性侵得逞,而影片中的男子就是洪男,而且拍攝時,他還逼著自己要笑,洪男則被依法函送法辦。

洪男則否認犯行,並在地檢署審理時反控裴女誣告,檢察官採信洪男說詞,將洪女起訴。

法官審理時當庭勘驗裴女提出當證據的性愛影片,沒想到影片中的裴女神態自若,與影片中男子還有多次親密互動,裴女均未反抗,甚至配合男子動作,法官認為,整個過程中看不出裴女有精神恍惚的情況,且看起來意識清楚,也沒有被強迫的情形,明顯未遭人下藥控制;而影片中的男子因為背對鏡頭,無法確認身分,也沒辦法認定就是洪男。

法官認定,裴女誣告犯行事證明確,判處有期徒刑6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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