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前男友家反控遭性侵 檢認定罪嫌不足不起訴
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定尤男罪嫌不足不起訴。(記者陳慰慈攝)
〔記者陳慰慈/新北報導〕女子小芬(化名)與尤姓同居男友分手後,因手頭緊仍與尤男同住,指控尤男卻趁此機會,強脫她衣褲性侵4次,尤男到案供稱未違反小芬意願,表示若是強暴,對方早就搬走了,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定尤男罪嫌不足不起訴。
小芬表示,去年2月開始跟尤男交往,兩人展開同居生活,今年1月兩人分手,但因她經濟狀況不佳,找不到房子,所以還住在尤男家,6月中旬至7月22日間,尤男卻不顧她反對硬上得逞4次,怒告尤男涉嫌強制性交罪。
尤男到案表示,兩人2017年5月開始同居,今年7月因吵架分手,兩人交往期間每月大概嘿咻3次,強調每次發生性行為,都是兩情相悅,且小芬直到8月還住在他家,如違反她意願嘿咻,她早就搬走了。
因小芬警詢時一下稱被性侵,一下又改口說,尤男沒性侵她,會報案是因當時跟尤男吵架,現在沒有要告了。檢方認為,小芬供詞前後不一,加上被性侵後還繼續跟尤男同住,不符被害者反應,因此認定尤男罪嫌不足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