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水羅志祥」控蔡錦賢當選無效 敗訴確定
蔡錦賢(中)保住新北市議員。(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立委呂孫綾胞弟呂孫福去年參選新北市議員落選,他指控無黨籍議員當選人蔡錦賢曾涉預備賄選罪遭判刑7月,逃亡中國躲到行刑權時效消滅後,回台繼續選議員還連任3屆,不僅素質不足、再犯性亦高,不得登記為侯選人,一審判呂孫福敗訴;呂不服上訴,高等法院認為,蔡錦賢是觸犯預備賄選罪,且行刑權時效消滅,並非選罷法規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的不得參選情形,今判呂孫福敗訴,蔡錦賢當選議員確定。
呂孫福的律師張振興聆判後指出,將和呂孫福研究後,再決定有無救濟管道。
有「淡水羅志祥」稱號的呂孫福主張,蔡錦賢1999年觸犯預備賄選罪被判刑7月、褫奪公權2年定讞,卻沒有入獄服刑,反而逃亡中國,由於當時《刑法》規定,判刑1年以下,只要7年未執行,行刑權就消滅,蔡錦賢2010年回台時,不但免入監服刑,還登記參選新北市議員,並在2010年、2014、2018年成功連任3屆,參選資格顯然有疑慮。
呂孫福也指出,蔡錦賢未接受刑罰執行,是因為他逃匿所致,其本身的品德、操守、能力等素質,已不足以擔任公職人員,而且再犯可能性極高,如果准許他登記為候選人,「這將嚴重扭曲選舉制度」,也不符合社會期待和國民感情,應判他當選無效。
蔡錦賢方面辯稱,當年被判刑的「預備賄選罪」,屬於舊《選罷法》的罪名,現在已不存在,現行《選罷法》則規定曾犯內亂、外患、貪污、賄選、妨害選舉者不得登記參選,但不包括犯「預備賄選罪」者,且這次犯罪的刑罰,按照舊《刑法》已在2006年行刑權消滅,當然具有登記參選資格。
士林地院認定蔡錦賢並無不得參選的情形,判呂孫福敗訴;呂不服,上訴高等法院。
高院審理認為,依選罷法第26條第3項等規定,觸犯預備賄選罪並未被限制為不得登記為參選人,另依同法第26條第4項規定,判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確定,有當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即不得登記參選,蔡錦賢是因行權時效消滅,並非不得登記參選者,因此有權登記參選,今判呂孫福敗訴,蔡錦賢當選議員確定。
呂孫福敗訴。(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