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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車糾紛開槍 20歲槍手判刑6年

林佳勳因行車糾紛朝洪男開槍,被依殺人未遂、非法持有手槍等罪,判應執行刑6年,併科罰金20萬元。(資料照)

林佳勳因行車糾紛朝洪男開槍,被依殺人未遂、非法持有手槍等罪,判應執行刑6年,併科罰金20萬元。(資料照)

2019/11/19 15:25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新北市汐止區41歲洪男今年5月間返家時,遭埋伏槍手林佳勳開槍警告,導致小腿、腳掌受傷;林嫌後來在律師陪同下自首,並否認想致人於死。士林地院審結,今依殺人未遂、非法持有手槍等罪,判應執行刑6年,併科罰金20萬元,沒收半自動制式手槍,可上訴。

20歲林佳勳今年2月間與41歲洪男發生行車糾紛,林男因女友在車上隱忍不發,數月後再度前往女友住家,見到洪男車子停在一邊,遂計畫5月24日凌晨12時許對洪男開槍恐嚇。

林佳勳後來朝洪男開槍,洪男雖逃跑仍因腿部劇痛倒地,再被連開2槍;洪男送醫後雖撿回一命,但小腿、腳掌均粉碎性骨折。

林佳勳到案後辯稱,對洪男開槍只想警告,沒有殺人犯意;林的辯護人也說,彈夾內還有7顆子彈,若林真想殺人,會打光彈夾內所有子彈,足可證明林無殺人主觀犯意。

合議庭認為,林佳勳雖強調未受過開槍訓練,但近距離對洪男開槍,林無法保證命中洪的身體何處,極有可能因此命中要害,導致洪喪命;但考量林犯後主動自首,符合減刑規定,依法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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