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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中高分院若定低於4年刑期 魏應充又不用關了

    頂新集團前董事長魏應充15日原本要發監執行,彰化地檢署卻臨時暫緩。(記者王藝菘攝)

    頂新集團前董事長魏應充15日原本要發監執行,彰化地檢署卻臨時暫緩。(記者王藝菘攝)

    2019/11/16 19:28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頂新集團前董事長魏應充6日因劣油案被判7罪、總刑期5年9月確定,加上調和油案判刑2年確定,彰化地檢署依數罪併罰規定向台中高分院聲請定應執行刑,而因調和案2年刑期已執行完畢,若裁定的結果低於4年,等同服刑過半,依規定可重核假釋,維持之前的假釋決定,魏應充免鋃鐺入獄。

    魏應充前因調和油案被智慧財產法院依詐欺罪判刑2年確定,入監服刑,去年底假釋出獄,保護管束4個月期滿,刑罰執行完畢;劣油案涉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詐欺等罪,仍在纏訟中,本月6日最高法院駁回部分上訴,其中7罪不得易科罰金,分判1年6月、8月、2件各11月、3件各7月,7件累計總刑期共5年9月。

    由於調和油案的犯罪時間點在劣油案判決確定之前,依刑法規定,2案可採「數罪併罰」,由最後的事實審法院、本案為台中高分院裁定數罪合併所應執行的刑期,下限不得低於各刑中最長的刑期,上限則不得高於各刑加總刑期,換言之,本案最後裁定應執行刑應於2年到7年9月之間。

    刑法77條規定,服刑逾二分之一者可提報假釋,亦即台中高分院最後若定應執行刑低於4年,魏應充可拿調和油案執行完畢的2年折抵,等於服刑過半,彰檢重核後應維持之前的假釋決定,無須再開假釋審查委員會,魏應充可獲得自由身,剩下的刑期則交付保護管束。

    至於彰檢15日稱魏應充在調和案服刑1年8月為實際執行天數,假釋期間的4個月交付管護管束則不列入折抵計算,一名獄政人士表示,這是彰檢誤解實務運作,因魏應充已過保護管束,等同2年徒刑執行完畢,可全數折抵,所以只要最終裁定低於4年,就可免回籠,而非彰檢講的3年4月。

    不過,由於兩案的總刑期高達7年9月,判4年等於打對折,一名法界人士認為,雖然不是不可能,但機率確實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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