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鬥毆」修法明確定義 警署:執法更有力
警政署表示,很感謝立法委員支持刑法第149條、150條修正條文,未來如順利修正通過,警察處理街頭滋事暴力案件,將有足夠法律依據。(資料照)
〔記者姚岳宏/台北報導〕為防止聚眾鬥毆亂象,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初審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3人以上為聚眾,並新增意圖要件,攜帶凶器首謀及下手者最重處7年半徒刑,警政署表示,很感謝立法委員支持刑法第149條、150條修正條文,未來如順利修正通過,警察處理街頭滋事暴力案件,將有足夠法律依據,將不再是「抓到人卻判不了刑」,員警不會再有無力感,也更能保護民眾生命安全。
警政署指出,由於過去並未將「聚眾」明確定義,依照92年度台上字第5192號判決指出,「聚眾」是指參與之多數人有隨時可以增加之狀況,以致聚眾鬥毆案件,但此「聚眾」定義嚴苛,導致難以依刑法149或150條論罪,而在未致死或重傷之下,只能論以輕微的傷害罪,嚇阻犯罪成效不彰。
刑事局表示,107年度警察機關針對聚眾鬥毆案件,依刑法第150條或第283條移送地檢署案件,計326件1642人次,其中起訴117人,有罪判決僅5人,其中1人是以傷害罪遭判拘役,3人以妨害公務遭判拘役,1人是侮辱公務員罪遭判有期徒刑5月。
有官警無奈說,因為法官對「聚眾」定義嚴格,大多僅能以社會秩序維護法87條處罰罰鍰,嚇阻力顯有不足,亟需修法避免民眾觀感不佳。
警政署強調,本次修訂刑法149及150條後,清楚將「聚眾」定義為「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的場所聚集3人以上,而施強暴脅迫者」,未來警方將可採取強勢執法作為,依現行犯逮捕、沒收犯罪工具,方能有效遏止街頭鬥毆事件,維護社會安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