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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小六女翹課嘿咻 大學肄業男生逃過牢獄之災

小鎮送早餐到學校給阿丹,沒想到阿丹不想上課,要求小鎮載她離開,當天下午兩人發生性行為。(情境照)

小鎮送早餐到學校給阿丹,沒想到阿丹不想上課,要求小鎮載她離開,當天下午兩人發生性行為。(情境照)

2019/11/13 06:11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小鎮(化名)大學肄業,去年底由FB認識小六生「阿丹」(化名),兩人聊得來,有次小鎮送早餐到學校(中市某國小)給阿丹,沒想到阿丹不想上課,要求小鎮載她離開,當天下午兩人在未違背阿丹意願下發生性行為,阿丹母親得知後堅持提告性侵及略誘,不過小女友阿丹一再袒護小鎮,供稱是她不想上課要求小鎮載她離開,法官審酌小鎮對阿丹父母完成賠償,略誘罪不成立,性侵部分判1年6月,緩刑4年,並應接受法治教育3場次。

台中地院判決書指出,小鎮在去年12月間透過FB認識小六生阿丹,兩人不但聊得來,同月21日小鎮還親自送早餐,到某國小給阿丹,可是阿丹一直覺得上課很煩,不想上課,要求小鎮載她離去,小鎮就載她去遊玩,當天下午又回到小鎮租屋處,兩人在未違反阿丹意願下,發生性行為。

但是阿丹翹課,晚上又很晚才回家,父母親逼問下說出上情,母親堅持提告,說她孩子才12歲,被略誘及性侵。

小鎮到案坦承犯行,但法官發現,阿丹供稱是她主動叫小鎮載她離開的,小鎮完全沒有使用暴力,也沒有引誘她,是她主動上小鎮的機車,小鎮也沒有不讓她回家,因為她不想上課。

法官審酌小鎮沒有引誘、或暴力、脅迫等手段,阿丹在小鎮住處期間,行動自由並未受任何限制,阿丹想回家,沒有任何困難,阿丹不願意回家是她自主決定。

阿丹可以自主不回家,卻沒有性自主權利。法官認為略誘罪不成立,但妨害性自主姦淫幼女罪是成立,審酌被告自陳為大學肄業,在母親工作室幫忙、未婚、小康家庭經濟生活狀況,且已賠償阿丹的父母親並和解,判處1年6月,給予緩刑4年,並應接受法治教育3場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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