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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遊「仆街」 訴請國賠成功

羅姓導遊「仆街」,指控新店區公所管理不周,訴請國賠;法官認定羅男傷後生活與工作均受影響,且精神上受有一定層度痛苦,判新店區公所應賠償31萬餘元。(資料照)

羅姓導遊「仆街」,指控新店區公所管理不周,訴請國賠;法官認定羅男傷後生活與工作均受影響,且精神上受有一定層度痛苦,判新店區公所應賠償31萬餘元。(資料照)

2019/11/05 18:58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羅姓導遊行在新北市新店區檳榔路公車站牌前「仆街」,認為是新店區公所管理不周,訴請國賠66萬餘元;新店區公所雖有意賠償,但認為求償金額過高。台北地院審結,認定羅男受傷後造成日常生活行動與工作不便,精神上也受有一定層度痛苦,判新店區公所應賠償31萬餘元,可上訴。

羅男說,前年2月14日中午步行在新店區檳榔路公車站牌前,因路面破損、崎嶇不平,害他路過時跌倒,左足踝腓骨骨折,對新店區公所索賠醫藥費、不能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共66萬餘元。

新店區公所雖願意賠償,也認為羅男索賠4020醫藥費合理,但對於羅男請求不能工作損失與精神慰撫金部分,抗辯過高。

法官依據相關照片、診斷證明與證人證述等,認定羅男因路面不平而受傷,新店區公所具管理疏失,審酌羅男受傷後造成日常生活行動與工作不便,受傷後調整為內勤等原因,判新店區公所應賠償31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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