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奪學妹初夜 竟說抱歉是指愛愛弄痛她
示意圖。與新聞無關。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某大學女學生(化名如玉)堅持初夜給另一半,卻被學長帶到情人碼頭糟踏,憤而打官司求償,蔡姓學長則堅稱兩情相悅,事後說抱歉是指愛愛過程弄痛她,橋頭地院判決蔡給付36萬元精神撫慰金。
據了解,105年3月7日深夜,蔡男見學妹如玉心情不佳,騎機車載她前往高雄市茄萣區情人碼頭散心。當天凌晨1時30分許,蔡帶她到碼頭殘障廁所內,強行性交後又指姦,直到她下體流血,2人始返回學校。
蔡男坦承發生性行為,但強調是兩情相悅,事後如玉亦曾至宿舍,找他當面談話,並無所謂因遭強制性侵而恐懼的情形。並說,他事後傳簡訊向如玉道歉,乃因對當時一時衝動、造成對方疼痛,不是承認有強制性交的意思。
法官調查,如玉在案發前,雖與蔡多所往來,或有好感,然因彼此間至多僅處曖昧階段,而非男女朋友關係,故在蔡一再要求欲進一步撫摸、接觸或發生性行為時,如玉均明確表示僅想要陪伴或給予安全感,多次堅決表明不願與發生性行為,其初夜應留與另一半。
此外,案發後當日凌晨2時57分許,蔡男旋即以Line向如玉表示:「抱歉」、「今天真的衝動過頭了」、「我真的不知道你還是第一次」、「我能理解為什麼你會一直想打我」、「我後悔也不知道該怎麼做」、「妳應該是撕裂傷的痛」、「過幾天就會慢慢好的」、「妳知道我為什麼要說這麼多嗎… 」、「因為光後悔也不能改變什麼」、「對不起今天這樣子對妳」等語。
如玉則回應「你知不知道我真的很痛」、「對你來說可能沒有什麼」、「但對我來說傷害造成了」、「以後我要怎麼談戀愛甚至結婚」、「我都不敢想像甚至期待了」、「你就像破壞我感情的第三者一樣」、「傷害別人之後才說這沒有什麼」等語,證明蔡所辯不足採。
院方並審酌兩造經濟狀況等情形,認為蔡男賠償36萬元比較合理,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