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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來台工作偽造年齡變老6歲…被逮到竟不起訴

基隆地檢署偵訊後認為,瓦女只是虛報年齡,並未冒用他人身分,偽造文書部分,罪證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記者吳昇儒攝)

基隆地檢署偵訊後認為,瓦女只是虛報年齡,並未冒用他人身分,偽造文書部分,罪證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記者吳昇儒攝)

2019/10/13 10:19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印尼籍瓦姓女子1993年出生,2011年時未滿18歲卻想來台灣工作,只好透過管道謊報自己是出生1987年出生,取得護照後,於2年後成功來台工作。移民署官員調閱資料發現異狀,循線追查,將瓦女揪出,並依偽造文書等罪將她函送法辦。基隆地檢署偵訊後認為,瓦女只是虛報年齡,並未冒用他人身分,偽造文書部分,罪證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

移民署基隆市專勤隊調查,瓦姓女子出生日期為1993年6月,她在2011年3月想要來台工作,卻未滿18歲,只好透過印尼勞工仲介,取得出生年為1987年的印尼護照。2013年更取得我國簽證,來台擔任製造業技工,並申請居留。

瓦女來台3年後,與我國男子相戀結婚,在印尼登記時,被我國駐印尼代表處發現出生日期不對,轉請移民署查證,案件因而曝光,偵訊後依偽造特種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等罪,函送法辦。

檢察官偵訊時,瓦女承認犯行,當時就是為了到我國工作,才會陸續拿該護照申請工作簽證、居留證。

檢察官調查後認為,瓦女雖然謊報年齡,但證件上的照片、姓名均為本人,並無假冒他人身分的情形,難構成偽造文書等要件,而她入境時並未冒用他人姓名或名義,僅涉及違反年齡限制,對於申請從事相關工作時,勞動部是否核發工作許可證問題,與移民署查驗人員是否許可外國人入境,要無相涉;認定瓦女罪證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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