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女學生住校遭狼師性侵 畢業後才敢告知父母 狼師判賠百萬
基隆地方法院近日審結,判處李姓狼師需賠小玲雙親1百萬元。(記者吳昇儒攝)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任職於新北市某知名私立國中的李姓教師2008年間發現班上剛入學的學生小玲(化名)對住校生活不適應,多次主動關心,讓小玲產生仰慕之情。未料,兩年後李男竟多次在校內小玲發生性關係。小玲畢業後難忘陰影,跟父母與同學說出與老師發生性關係過程,並於去年提出民事訴訟。基隆地方法院近日審結,判處李姓狼師需賠小玲雙親1百萬元。
小玲向法官表示,李男是自己就讀國中一年級時的班級導師,因為剛進學校就要住宿,不太適應,老師經常關心自己,拉近兩人的關係。國三下學期開始,老師就經常要自己在晚自習時,到辦公室念書或幫忙拿東西,接著跟發生性關係;還有假藉要帶自己到宜蘭看病的名義,卻被老師帶到家中嘿咻。讓自己的身心受到無可抹滅的傷害,而爸媽知道自己遭到老師侵害也痛苦萬分,要求老師應分別賠償自己3百萬、2百萬、2百萬元。
李姓教師則表示,小玲於2016年就已經對自己提出刑事告訴,卻遲至2018年才提出民事訴訟請求賠償,已經超過2年消滅時效,就算認為自己需要賠償小玲及其雙親的損害,也應該酌減至10萬元以下。
法官調查,刑事訴訟的部分,李姓教師於一審以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而被告也提起上訴;而小玲在校內頗受李男照顧,雙方並無怨恨仇隙,小玲沒有誣陷老師的動機與必要,因為擔心老師不理她,才會與他發生性關係。
且否認犯行的李姓教師,也未通過測謊,事後更傳訊息向小玲雙親道歉,而李姓教師的配偶也曾傳LINE跟小玲母親表示,「很感謝讓我們進去賠罪,不敢請求你們的原諒,對不起〜對不起〜」。
法官認為,小玲提出刑事訴訟時隔了2年才提出民事求償,時效確實已經消滅,但小玲的雙親是在2017年才得知此事,時效並未消滅,求償有據;考量兩造經濟等狀況,判處李姓教師需分別賠償小玲雙親各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