扯!2已婚司機性侵同一位女學生 校車上大搞車震
吳姓已婚公車司機,2014年間因工作關係結識經常搭車的高職女學生小夢(化名),趁她心智有缺陷不知如何拒絕,予以性侵,驚人的是,吳男的胡姓已婚同事剛好為小夢的校車司機,也趁機性侵小夢。(情境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桃園市一名吳姓已婚公車司機,2014年間因工作關係結識經常搭車的高職女學生小夢(化名),趁她心智有缺陷不知如何拒絕,予以性侵,驚人的是,吳男的胡姓已婚同事剛好為小夢的校車司機,也趁機性侵小夢,還選在校車上,事情爆發後,2司機被依乘機性交罪起訴,高等法院5日維持原審見解,吳男2年徒刑、胡男1年10月徒刑,可上訴。
吳男為桃園某一客運的司機,因乘車關係結識時年18歲的小夢,2014年4月到9月間,趁她心智有缺陷不知抗拒,在她家及汽車旅館等處發生6次性關係;胡男則是吳的同事,被公司派去擔任校車司機,因而結識小夢,2014年6月到8月間,趁她心智缺陷不知抗拒的機會,在自己所駕駛的的校車、轎車上,性侵她4次。
事情爆發後,2司機承認犯罪,並於偵查階段參加「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經檢察官轉介專門委員居中與被害人方面對話後,均與小夢母親達成協議,分立悔過書,向社福慈善團體等捐助善款,犯罪後態度尚佳,有悔意,小夢與其母更書立信函表明願意原諒吳男,並請求「給真心悔過的人一個機會」等語。
本件檢察官未上訴,而是吳、胡2人提起上訴,請求再從輕量刑、諭知緩刑,但高院合議庭指出,2司機均已結婚,育有子女,因工作結識小夢,不顧自身家庭責任及職業操守,且無視嚴刑竣罰,為逞個人私慾,竟實行本件犯罪,侵害小夢及其家屬權益,並危害社會風氣、公車司機之形象。
合議庭認為,原審已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後,還是認為有執行刑罰必要,否則流於輕縱,有違公平正義;上訴意旨另提及配偶健康問題、親子關係、家庭經濟狀況、原住民身分、教育程度、工作情形等主張,合議庭則說,這些與本案罪責程度欠缺重要性關聯,亦無從認定有何暫不執行刑罰的必要,評議後駁回2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