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轟斷仇人雙腿 狠男殺人罪變傷害罪的原因是…

2019/10/06 00:38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北市段姓男子酒後與盧姓男子吵架,越想越不甘心,前年4月間持槍朝盧男腿部開兩槍,造成他腿部粉碎性骨折,段男被依殺人未遂罪起訴,但高等法院認為,段男僅朝盧男下半身射擊,而非射他的要害,沒有殺人的意圖,改依傷害罪判刑,合併槍砲罪後,定應執行2年4月徒刑。

2016年12月間,段男在北市林森北路一家酒店飲酒,席間與盧男發生衝突,懷恨在心。2017年4月間,他接獲盧男又在林森北路飲酒的消息,立刻抄出友人「空保」寄放的改造手槍去尋仇。

盧男與酒店小姐走出酒店、準備搭計程車離去之際,突然衝上前推走酒店妹,朝已坐進計程車後座的盧男連開兩槍,一槍打爛膝蓋、一槍打斷小腿骨,盧男痛得屈身哀叫。段男犯案後隨即逃離,打110承認犯案,帶槍自首。

檢察官認為段男朝車內任意開槍,應具不確定故意殺人之意,遂依殺人未遂、槍砲等罪起訴,但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不應以殺人未遂論罪,改依傷害罪判刑,讓檢察官很不滿,提起上訴。

高院合議庭指出,段男如果有殺人的犯意,應朝盧男上半身的重要臟器甚至是頭部射擊,但他把槍口朝下,僅射盧的腿部,可見並沒有殺人犯意;雖然盧男強調,遭彈襲時把腳縮起彎曲到車內座椅上,避免身體中彈,否則可能喪命,但合議庭認為,段男若真想取命,可把槍口朝向盧男胸部以上射擊,但他沒有。

合議庭還說,手槍內共有6發子彈,段男開了兩槍之後就罷手,並未繼續行兇,可見主觀上並無殺人意圖,而是基於傷害犯意才開槍。

合議庭表示,段男犯後攜槍自首,表示「用改造手槍射傷人腳部,要自首」,符合槍砲罪的減刑要件,綜合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盧男的傷勢後,定兩罪應執行2年4月徒刑,傷害罪確定,槍砲罪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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