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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速罰單14個月後才寄到 法官判應撤銷

    超速罰單寄太慢,被法官判應撤銷。(示意圖)

    超速罰單寄太慢,被法官判應撤銷。(示意圖)

    2019/09/30 12:01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徐男開車到台中,行駛中彰快速道路限速80公里,他開93公里被拍照開罰,他竟在14個月後才收到裁罰通知單,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市裁決所辯稱已公示送達完成,法官打臉指出,裁決所在前年11月22日才完成法定公示送達,也已逾法令強制規定3個月期限必須送達裁罰通知單給當事人,該罰單4500元應撤銷。

    台中地院行政法庭指出,台北市徐男2017年8月10日開車到台中市,行駛在中彰快速道路上,速限80公里他開93公里,被照相開罰3000元(逾期未繳累計至4500元),但是徐男竟在2018年10月9日才收到裁決通知書,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批評並驚訝行政怠惰至此。

    法官調查發現,台北裁決所第一次投遞裁決通知書到徐男原戶籍地,無人領取退回,第二次投遞車籍地址,也是查無此人退回,同年11月2日辦理公示送達,如逾20日未領取視同送達,但法官發現11月2日辦理送達,11月22日才完成送達。

    法官認為依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違規行為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裁決通知書必須作成並送達當事人,如逾3個月即不得再行舉發。

    法官說交通違規行為成立,7日內要完成確認,3個月內要將舉發、裁決通知書寄送給當事人完成,逾期就不必再罰,徐男罰單應該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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