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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簽證人製筆錄 警矇騙院檢搜索票

桃園地方法院判處史姓警員一年四月有期徒刑、緩刑四年。(記者周敏鴻攝)

桃園地方法院判處史姓警員一年四月有期徒刑、緩刑四年。(記者周敏鴻攝)

2019/09/18 23:42

〔記者周敏鴻/桃園報導〕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警分局偵查隊史姓警員去年3月10日未取得證人同意,連續用3人名義,自行按捺指紋、偽簽名字,製作筆錄,向新北地檢、地院聲請搜索票,後被檢舉送辦,桃園地方法院依偽造文書罪判他1年4月徒刑、緩刑4年,並批他侵害人權、損及警方形象。

判1年4月徒刑、緩刑4年

檢方說,史姓警員冒用管理員身分,捺用自己的指紋後,偽簽名字後,讓1名證人擔任A1證人,製作筆錄作為檢舉調查筆錄後,再冒用另2名社區住戶的訪談紀錄,並提供與案件無關的照片,作為證據。

去年3月19日,史姓警員拿著偽造的偵查報告,先後向新北地檢、地院聲請搜索票,當天晚間並持搜索票到新北市林口區,查獲江姓男子持有2包K他命、約20公克,再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將他送辦。

史姓警員被檢舉後,桃園地檢署依法起訴,法官指出,史姓警員身為警務人員,卻為了追求績效,罔顧人權,未依法偵辦犯罪,嚴重損害警察群體所建立必將公正、謹法行事的形象,辜負社會大眾賦予厚望與高度信賴。

但法官審酌他為查緝犯罪的動機,並因他沒有前科,年紀尚輕,犯後深表悔意,相信他經過偵、審程序後,已得到相當教訓,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處他有期徒刑1年4個月、緩刑4年,得向公益團體提供90小時義務勞務,參加法治教育4場。

蘆竹警方指出,已將史姓警員調離現職,收到法院判決後,還會再研議相關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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