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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牛抓狂撞爛汽車板金 檢察官:飼主恐拘留3日

    肇事的黃牛撞車後拖著一條繩子離開現場。(圖擷自臉書靠北金門)

    肇事的黃牛撞車後拖著一條繩子離開現場。(圖擷自臉書靠北金門)

    2019/09/18 23:3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金門一頭黃牛日前突然失控衝入馬路撞汽車,導致車子的鈑金凹陷,嚇壞駕駛,對此,桃園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蔡正傑呼籲飼主應綁好牲畜,若讓危險動物出入在有人的道路,最重恐面臨3日拘留。

    蔡正傑指出,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0條第2款規定,畜養的危險動物,出入有人所在的道路、建築物或其他場所,可裁處3日以下拘留或1萬2000元以下罰鍰;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4條規定,疏縱或牽繫禽、畜、寵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也可處所有人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

    民事責任部分,蔡正傑認為,飼主因未將黃牛適當放圈養,造成民眾發生車禍以致車輛受損,甚至造成他人身體受傷,屬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的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受損害的民眾除可向飼主求償修車費用或醫療費用,若因受傷不能上班所衍生的損失或所增加之生活支出費用,均可一併求償。

    刑事責任部分,蔡正傑表示,依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他解釋,飼主放圈養黃牛或動物,本應注意平時應以鏈繩繫牢,或為其他必要之防護措施,確實控制、約束動物動態,以避免動物肆意於道路上追逐往來車輛或行人並造成危險,飼主若未加諸任何防護措施而任由動物遊走,造成他人受傷,依所受傷勢負輕重不一的過失責任。

    本案黃牛與車輛碰撞在都市雖不常見,但蔡正傑透過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呼籲,民眾飼養犬隻未加諸任何防護措施,任犬隻四處遊走追逐路人,不加管束,造成他人受傷,也可能面臨刑事處罰、民事賠償、行政罰緩等責任,切勿輕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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