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城鵝肉店縱火案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土城知名的「鼎玉鉉」鵝肉店前年遭縱火。(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新北市土城區知名的「鼎玉鉉」鵝肉店,前年遭男子蔡興旺等人潑灑調和漆,引發大火造成2死3傷慘劇,許姓老闆娘與張姓員工命喪祝融,一審新北地院依殺人罪重判主嫌蔡興旺無期徒刑,共犯林家寶、黃煒杰各15年、13年徒刑,二審高等法院考量3人已賠償死者家屬100萬元並當庭道歉,今年4月改判各15年、13年、11年徒刑;最高法院今認為二審判決理由不完備,今將全案撤銷,發回高院更審。
判決指出,綽號「阿龍」的男子,委請蔡興旺處理他與鵝肉店林家三子間的金錢糾紛,蔡男前年11月底找林家寶、黃煒杰忙討債,蔡、黃先到五金行購買調和漆,3人駕一車至鵝肉店,蔡、林下車潑灑,黃在車上用手機錄影,調和漆灑到正在煮桂竹筍的爐具上,引燃火勢、迅速延燒。
當時在2樓的許姓老闆娘和張姓員工逃生不及,張當場就死亡、老闆娘急救無效,延至12月4日去世,其他員工、鄰居分受輕重傷,隔壁的小吃店也遭波及。
蔡興旺3人落網後都否認殺人犯意,但一審認定,蔡、黃都曾當過油漆工,在製作調和漆時,黃曾提醒:「這是易燃物,要加嗎?」蔡回:「不加進去,油漆無法散開」,而油漆、香蕉油的外桶都有標明易然、應遠離火源,3人也明知餐廳前方有開火烹煮,可預見潑漆會造成火災與死傷,且3人犯案後馬上開溜,未報警救災,認定有殺人的間接故意。
一審將蔡興旺判無期徒刑,林家寶、黃煒杰各判刑15年、13年。二審考量犯後態度與賠償道歉情況,改判蔡15年、林13年、黃11年徒刑。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評議後認為,二審對於3人對其他傷者的犯行部分,將重傷害變更法條為殺人未遂罪,但審理時未告知被告已變更法條,且未評價傷害、毀損等輕罪與殺人罪之間的想像競合關係,評價不足,判決理由不完備,因此將全案撤銷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