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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程車之狼性侵女子還想「擱再來」 確定要關8年半

    計程車司機見小芳(化名)獨自站在公車站牌旁等車,遂以免費搭載為由騙她上車,載到高速公路下方涵洞性侵。(情境照)

    計程車司機見小芳(化名)獨自站在公車站牌旁等車,遂以免費搭載為由騙她上車,載到高速公路下方涵洞性侵。(情境照)

    2019/09/04 11:19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台中市計程車司機吳國仲,去年9月駕小黃行經中市西屯區,見智能障礙女子小芳(化名)獨自站在公車站牌旁等車,遂以免費搭載為由騙她上車,載到高速公路下方涵洞性侵,強取小芳的手機打電話給自己,取得她號碼,再約小芳「明天要再來」,警方翌日在公車站牌埋伏逮捕吳男;法院一、二審均依強制性交罪將吳男判刑8年半,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吳男去年9月4日下午1點多,行經小芳等車的公車站牌,招攬小芳搭車,小芳拒絕,他又謊稱可免費載她,她受騙上車,吳男卻把車開到高速公路一處涵洞內性侵她。

    吳男事後拿出紙筆,要求小芳留下姓名與電話,但小芳只會寫姓名,背不出電話,吳男強取她手機撥號給自己,取得小芳的電話號碼,並跟小芳約定「明天要再來」,將小芳載到一處超商放她下車。小芳返家後告知母親報警,隔天下午警方在同站牌埋伏,果然逮捕「擱再來」的吳男。

    法院審理時,吳男承認與小芳發生性關係,但辯稱他想結交小芳為女友,小芳也願意,雙方才發生關係,是情投意合,小芳還留電話給他,並相約隔天再見。

    但一、二審法院都認定吳男性侵的犯行明確,破壞女性民眾對於搭乘計程車安全性的信賴,又食髓知味企圖再與小芳聯繫,犯後狡辯,態度惡劣,重判8年6月。最高法院今駁回吳男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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