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豬飄臭味挨罰10萬元 業者興訟遭駁確定
2019/09/03 14:38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1968年成立的「同盛畜牧業場」平時養豬,2016年間遭新北市環保局稽查採樣後,以臭味超標為由裁罰10萬元;但江姓業者不服,興訟抗罰。新北地院判江男敗訴,案經上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畜牧業場確實違規,判決敗訴確定。
環保局人員於2016年11月26日晚間6時許,會同科技檢驗中心人前往畜牧場附近稽查採樣,查出異味汙染物濃度確實超標,依違法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10萬元,另依環境教育法規定,處環境講習2小時。
江姓業者不服,提告主張,環保局以往都在畜牧場門口檢測,也以農業區檢驗標準作為依據,但去年11月26日檢測時,卻故意選在人行道的馬路上檢測,雖檢測地點距離畜牧場門口約6、7公尺,卻改以「工業區及農業區以外地區」標準裁罰,且環保局透過操縱檢測地點權利,羅織畜牧場責任。
新北地院認為,稽查員採樣地點屬於工業區及農業區以外地區,檢測結果顯示異味汙染物濃度實測值為16,並無違誤,且業者本應注意周圍排放異味汙染物不得超過排放標準,因此認定稽查人員開單有理,判業者敗訴。
江姓業者上訴北高行,法院認為原審斟酌全案辯論意旨並調查證據,以及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等,均無違誤,再度判江姓業者敗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