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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逼車吃1萬8紅單 法官消單原因是...

劉姓車主被檢舉逼車遭罰,高雄地院判決不罰。(記者鮑建信攝)

劉姓車主被檢舉逼車遭罰,高雄地院判決不罰。(記者鮑建信攝)

2019/08/28 07:24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劉姓男子駕駛自小客車,行經高市成功路,為閃躲機車而變換車道,卻被檢舉逼車裁罰18000元,他不斷喊冤,高雄地院開庭調查,認定沒有逼車重大違規,還他公道。

據了解,去年8月18日晚上,劉男開車行經成功一路,被民眾檢舉「任意以迫近迫使他車讓道」,遭開罰單18000元,但他認為當時行駛右車道,有台摩托車突然逼近右側,本能反應馬上往左側閃,實在屬無心之過,檢舉人在左後方無法實際了解前車車況情形,向高雄地院提起行政訴訟。

被告交通局指出,經檢視採證影片,劉車自慢車道變換至快車道時,檢舉人不願禮讓而按鳴喇叭示警,他卻仍執意三度變換車道,迫使檢舉人車輛向左偏行被迫讓道,其有「 任意以迫近迫使他車讓道」的違規行為,至為灼然。

承辦法官勘驗光碟影片,劉未打方向燈,往左切入快車道時,並未禮讓檢舉人車輛先行,貿然切入的結果,阻礙遲滯了檢舉人車輛行進,但因過程發生短短5秒內,危害持續時間不長。

此外,劉車原行駛在路幅較窄的機車優先道,與右方停車格的車輛相當接近,往左切時遭檢舉人按鳴喇叭,劉車有頓一下往右偏回,可見劉也有猶豫,只是礙於機車優先道較窄,最後還是選擇變換車道,過程並無持續不斷逼車的情形,至多有未打方向燈、未禮讓左方直行車的過失,不能認定有故意逼車的重大危害交通安全行為,判決交通局敗訴,上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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