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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舊愛當街刺新歡 殺人未遂判刑4年半定讞

    一、二審都依殺人未遂罪將張男判刑5年半,高院更一審改判4年半,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示意圖)

    一、二審都依殺人未遂罪將張男判刑5年半,高院更一審改判4年半,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示意圖)

    2019/08/27 11:16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新北區板橋區男子張景富,4年前懷疑前女友的新歡連男在臉書造謠污衊他,竟憤而持刀刺進連男右胸,連男一度命危,急救後幸運撿回一命;一、二審都依殺人未遂罪將張男判刑5年半,高院更一審改判4年半,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張男與林姓前女友分手後,林女另交連姓男友,張男懷疑連男使用分身帳號在張男的臉書留言,污衊張男曾與其他女子搞曖昧,連男覺得很不爽。

    民國104年10月,張景富在板橋重慶公園遇見林女、連男相偕而行,想到前仇,竟憤而掏出隨身攜帶的折疊刀,對連男說:「你不過來,我就殺過去」;連男見狀轉身逃跑,張男緊跟在後追殺,連男邊跑邊回頭查探,速度稍慢,張男追上後用左手抓住連男身體,右手持刀刺進連男右胸。

    張男行凶後,只殺一刀就停止再下手,連男因失血過多而休克,醫院一度發出命危通知,幸急救挽回一命。

    一二審法院均依殺人未遂罪,將張男判刑5年6月,但更一審認為,張景富因男女感情糾葛、臉書留言細故犯案,嚴重侵害連男生命、身體權,考量他主動中止犯行,並賠償連男35萬元,改判刑4年6月。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認為原審判決並未違誤法令,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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