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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駕累犯撞死人,10萬元交保,家屬:法律過度保障嫌犯

    張姓司機今天由妻子陪同,到阿嬤靈堂前上香,但他不願說明細節。(家屬提供、記者張瑞楨翻攝)

    張姓司機今天由妻子陪同,到阿嬤靈堂前上香,但他不願說明細節。(家屬提供、記者張瑞楨翻攝)

    2019/07/16 13:23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酒後駕駛民營垃圾車,撞死80歲阿嬤的張姓司機,檢方於案發當天(14日)聲請羈押,卻被台中地院裁定10萬元交保,對此,死者家屬既質疑又憤慨說,為何已有三次酒駕記錄,並於第四次酒駕撞死阿嬤的累犯,可以如此交保?司法似乎過度保障嫌犯,如果張男繼續飲酒開車危害社會,司法豈不成了共犯?對此質疑,台中地院指出,張男案發後主動報警,沒有逃亡等疑慮,他的行為雖可議,卻與羈押要件不符合,才會裁定10萬元交保。

    記者致電張男,他僅表示,他已經向阿嬤上香,上香時亦遇到阿嬤的家人,至於其他問題,「我不方便說」,隨即掛斷電話。

    阿嬤的家屬原本以為張男被羈押,不料,張男卻於今天突然由妻子陪同,跑到阿嬤靈堂前上香,家屬才知道台中地檢署聲請羈押,卻被台中地院駁回,並裁定10萬元交保與限制住居,家屬對法官的裁定深感納悶,他們質疑司法對嫌犯過度保障,他們也擔心,如果張男繼續酒駕,可能會繼續危害他人。

    家屬說,張男之前已有三次酒駕記錄,卻都能易科罰金免入獄,可能讓張男衍生僥倖之心,導致張男第四次酒駕撞死阿嬤,「根本就罰不怕」,應該要羈押避免再犯才對,家屬無法理解法院裁定交保的理由。

    對此,台中地院指出,檢察官聲請羈押理由,是張男前一日(13日)晚間6時許,在睡前飲用補藥酒,體內酒精尚未代謝完畢,隔日凌晨4時30分許,上班駕駛垃圾車與助理執清運垃圾時,肇事致人死亡,酒測值為0.32毫克,犯罪嫌疑重大,不過,法官於羈押庭詢問張男後,認為張男坦承犯案,且自白屬實,張男並無串證或湮滅證據之虞,且犯案後主動報警,留在現場配合調查,又有正當的工作,亦無逃亡之虞,所犯的罪行,雖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案,卻沒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台中地院強調,張男行為雖可議,但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羈押要件不符,法官認為檢察官聲請羈押理由,與羈押的法律要件不符, 裁定1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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