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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歲未婚媽殺子 法官認自首判8年、檢方有疑義將上訴

劉女在住家社區附近土地公廟的洗手槽,將男嬰溺死。(資料照,記者彭健禮翻攝)

劉女在住家社區附近土地公廟的洗手槽,將男嬰溺死。(資料照,記者彭健禮翻攝)

2019/07/12 19:14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去年底發生21歲劉姓年輕未婚媽媽,親手將出生6天的兒子,在土地公廟的洗手槽溺死的悲劇。苗栗地方法院認為,劉女於警方尚未知悉殺人犯行前,主動坦承,符合自首要件,酌減其刑,處8年徒刑;但苗栗地檢署認為,劉女面對警方追查,說謊掩飾,經警方提證戳破才坦承,是否符合自首要件,仍有疑義,將提起上訴。

劉女於去年12月15日,在苗栗市1家婦產科診所產下1子;但她瞞著家人,於21日把兒子接回家後,竟抱著兒子到住家社區附近的土地公廟,把兒子放入廟旁的洗手槽中,開啟水龍頭注水,親手把自己的兒子溺死後,再以紅色塑膠袋裹屍,棄置於住家旁的草叢內。

因苗栗市戶政事務所於2個月後,等不到被害男嬰的出生登記申請,主動聯繫劉女,劉女竟說:「我沒有生產,僅是去切腫瘤!」引戶政人員疑竇,遂通報警方。

劉女面對警方追查,也一度謊稱「把孩子送給乾爹養了!」經通知「乾爹」到場對質,劉女才坦承已將兒子殺害,並帶同前往棄屍地點,把男嬰屍體尋獲。劉女供稱,自幼父親管教甚嚴,她未婚懷孕生子,擔心被父親打罵,且也無力扶養,才出此下策。

法官調查,劉女並非第1次未婚懷孕生子,且曾因無力扶養向苗栗縣政府社會處求助並洽詢出養,卻僅因畏懼父親責怪,對出生6天毫無反抗能力的嬰兒痛下殺手,任意抹滅被害男嬰生存權利,惡性非輕。

但法官認為,劉女於警方知悉其殺人犯行前,能主動坦承,並帶同尋獲男嬰屍體,符合自首要件,依刑法62條前段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 ,且查無前科,判處8年。

不過,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陳宗豪指出,劉女面對警方追查說謊掩飾,經警方提證一一戳破,才全盤托出,是否符合自首要件,仍有疑義,將提起上訴。

依刑法殺人罪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罪,依兒童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須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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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女在住家社區附近土地公廟的洗手槽,將男嬰溺死。(資料照,記者彭健禮翻攝)

劉女在住家社區附近土地公廟的洗手槽,將男嬰溺死。(資料照,記者彭健禮翻攝)

劉女帶警方到住家附近草叢內,尋獲男嬰屍體。(圖由民眾提供)

劉女帶警方到住家附近草叢內,尋獲男嬰屍體。(圖由民眾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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