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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餓店員偷吃茶葉蛋判3月 貧病婦偷喝28元羊奶判...

    羊奶。示意圖與新聞無關。(資料照)

    羊奶。示意圖與新聞無關。(資料照)

    2019/07/07 07:57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高雄市家境貧寒且領有重大傷病卡的方姓超商店員,飢餓偷吃兩顆茶葉蛋,被法院判刑3月,易科罰金9萬元,引發社會譁然,認為法官「苛刻」無憐憫之心,判刑讓店員生活更是雪上加霜。台中市亦有類似竊案,年逾50歲患病的張姓婦人,飢餓偷喝住戶的羊奶,台中地院認為她是需要被關懷救助的對象,又是飢餓下起了盜心,每瓶羊奶也僅28元,依刑法61條第2款「情節輕微,顯可憫恕」,判處她免刑。

    判決書指出,50多歲的張婦已離婚,不識字且中度智能不足,罹患末期腎臟病,需長期洗腎,她沒有穩定工作,經濟相當困窘,去年8月7日中午,饑腸轆轆又沒錢買食物,持螺絲起子撬開一處住戶騎樓的羊奶箱鎖頭,喝掉價值28元羊奶一瓶。

    翌日凌晨2時許,張婦又用同樣手法於同一地點,再度偷羊奶,但因羊奶太燙,張婦無法帶走,遂將羊奶放回箱子內離去,台中地檢署依攜帶兇器竊盜罪(攜帶螺絲起子)與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起訴。

    台中地院審理時,張婦坦承竊取羊奶,法官認為,張婦因智能不足與宿疾而無法正常工作,經濟自然拮据,是社會上較需被關懷救助的人,兩次竊盜起因於飢寒起盜心(饑腸轆轆又缺錢買食物),其偷竊行為不可取,應予譴責,但考量張婦背景與犯案動機,其行為顯可憫恕,被喝掉的1瓶羊奶又僅有28元,援用刑法第61條第2款規定,上述二罪判決「免除其刑」,如被害人不服判決,可請求檢方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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