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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冒名檢舉案查IP 憲兵逕向電信公司調資料挨告

新北地檢署認為,依通保法規定,楊男可以職權調取通訊使用者資料,且通保法保障內容不包含「過去已結束」的通訊內容,因此將楊男不起訴。
(記者陳慰慈攝)

新北地檢署認為,依通保法規定,楊男可以職權調取通訊使用者資料,且通保法保障內容不包含「過去已結束」的通訊內容,因此將楊男不起訴。 (記者陳慰慈攝)

2019/07/03 19:19

〔記者陳慰慈/新北報導〕楊姓憲兵隊調查官受理調查徐姓民眾涉嫌冒用他人名義向國防部部長信箱檢舉一案,徐姓民眾不滿認為,楊男未報請檢察官許可向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就逕行向中華電信調取其電腦IP申登資料,涉犯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但新北地檢署調查認為,楊男依職權調取通訊使用者資料,不符違反通保法構成要件,且通保法保障內容不包含「過去已結束」的通訊內容,因此處分楊男不起訴。

徐姓民眾提告,去年10月2日,楊姓憲兵隊調查官未報請檢察官許可,向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就發文向中華電信調取其去年8月4日上網登入國防部民意信箱寄件的電腦IP申登資料,有違法監察他人通訊之嫌。

楊男到案後說,因有民眾報案指稱,遭人冒名向國防部部長信箱檢舉,要求他調查是被何人冒用名義及電話,冒名者涉嫌違反個資法,因IP申登人資料屬於通訊使用者資料,才向國防部政務辦公室函調上部長信箱檢舉人的IP位置,依通保法規定,他可依職權調取。

檢方認為,通保法關於「通信使用者資料」部分,規範的是檢察官,而非司法警察官,因此實務上衍生出司法警察官能否依職權調取通信使用者資料的疑義,楊男雖未向院檢聲請調取票就逕行調取申登人資料與IP固有不當,但最多僅能認為是疏失,且通保法保障的是「現時或未來發生」的通訊內容,檢舉信屬「過去已結束」通訊內容,已非秘密通訊自由保護客體,楊男行為與通保法主、客觀要件均不符,因此將楊男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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