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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險!幼兒險吃過期柴魚片北市幼兒園挨重罰18萬

北市幼兒園被查過期食品遭罰。示意圖,與本文無關。(基隆市教育處提供)

北市幼兒園被查過期食品遭罰。示意圖,與本文無關。(基隆市教育處提供)

2019/06/11 13:08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台北市西門國小附設幼兒園,去年4月被稽查發現廚房有2包柴魚片、1包白木耳已拆封但過期,北市衛生局裁罰18萬罰鍰,西門附幼主張他們是教育業,不是食品業,打行政訴訟抗罰;台北地院法庭認定衛生局裁罰有理,判西門附幼敗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去年4月23日衛福部食藥署會同北市衛生局、教育局,至西門附幼執行午餐聯合稽查專案,在廚房冰箱發現3包已拆封的食材已超過保存有效期限,其中一包柴魚片前年9月就已過期,另一包柴魚片過期1個月,還有一包白木耳過期2個月,3包食材都有使用過,疑早已有小朋友將過期食材吃下肚。北市衛生局訪談後認定違規屬實,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裁處罰鍰18萬元。

西門附幼提訴願被駁回,續打行政訴訟,主張他們是非營利的教育機構,不是食品業者,衛福部以函釋方式直接將學校納入食品業範圍,逾越法律規定;學校只是「消極未察覺過期而未丟棄」,不符「貯存」的食衛法開罰要件;且因承辦人員和採購廠商有替換,新的作業方式不會有庫存食品,以致未查覺冰箱現況,沒有「貯存」之意,認為不應被如此重罰。

台北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衛福部函釋食安法的立法規範食品業者的法定定義,,並未逾越食安法的規定,也未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法院應尊重中央主管機關的函釋權,衛生局依稽查結果進行裁罰,開罰有據。

判決認為,西門附功既然設有幼兒園廚房從事餐點製作,就符合食衛法「從事食品之加工、調配、貯存」的食品業者定義,負有遵守食衛法規定的義務,以維護幼兒園中幼童的食品安全。

法官認為,「貯存」一詞依社會通念是指儲備、存放,逾有效日期的食品原本就應視同廢棄物,應隨時注意、即刻清理,西門附幼卻未注意,將過期食品移置廢棄區,或與未逾期食品暫予明顯區隔,而採混合置放,隨時可能混用、誤用,不採信其「沒有貯存之意與行為」的辯詞,認定衛生局裁罰有理,判幼兒園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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