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翁搭台灣高鐵在月台摔落軌道亡 高院判高鐵無過失免賠
車姓老翁自高鐵台北站月台摔落,家屬質疑高鐵未如台北捷運在月台上裝設「月台軌道侵入偵測預警系統」的防墜措施,也未安裝玻璃牆或玻璃門,有過失責任,要求依消保法賠償276萬多元。(資料照,記者鄭瑋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車姓老翁4年前到台灣高鐵台北站購買自由座敬老車票,準備搭車到嘉義,不料,進入南下月台候車時,突然自月台摔落軌道,緊急送醫被診斷出外傷性腦內血腫、多處骨折,因傷住院、療養,2年後死亡,家屬質疑高鐵未如台北捷運在月台上裝設「月台軌道侵入偵測預警系統」的防墜措施,也未安裝玻璃牆或玻璃門,有過失責任,要求依消保法賠償276萬多元,但高等法院認定台灣高鐵沒有過失,今判家屬敗訴。可上訴。
針對車家指控,台灣高鐵主張,當時,台北站以地下一層(即B1層)作為候車區域,旅客需依照管制規範在B1層排隊候車,等車進站後,才開放乘客下樓到地下二層的月台層搭車,因此台灣高鐵在B1層通往月台層的下樓手扶梯或下樓電梯前方,設置紅龍管制線,禁止非搭乘當次列車的乘客下樓。
台灣高鐵指出,車翁於2015年11月13日下午6時57分購買台北到嘉義的自由座敬老車票,他刷卡進站後,因下午7時發車且有停靠嘉義的南下列車已離站,車翁原本應該在B1候車區等候台灣高鐵放行下樓乘車,他卻違反管制措施,直接闖越設在下樓扶手梯前的紅龍警戒線,步下手扶梯前往南下月台層,且直接向月台邊緣走去,逕自跨越月台邊緣的黃色警戒線及導盲磚後墜落軌道,其間並未受其他乘客推擠等情事,可見此事故的發生,是因車翁未遵守鐵路有關安全法令及站務人員的指導所致,台灣高鐵並無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