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夫搞上麵店老闆娘 直接上樓啪啪啪…
吳妻發現丈夫與麵店老闆娘有一腿,女方還傳LINE和打電話告訴她「我與妳先生有發生性行為」,提告2人妨害家庭。(示意圖)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53歲吳姓男子被妻子發現,竟與經營麵店的38歲新住民人妻阮氏有一腿,甚至在麵店樓上就搞了起來,阮氏還主動LINE訊息及打電話給吳妻說,「我與妳先生有發生性行為」;吳妻提告2人妨害家庭,但苗栗地檢署調查,已逾6個月告訴期,裁定不起訴。
吳妻指控,丈夫與有夫之婦阮氏,2人於2013年到2016年間,接續在阮氏經營的麵店樓上及其他不詳地點,發生性行為多次,認丈夫涉嫌通姦罪嫌、阮氏則涉相姦罪嫌。
檢方偵查,詢問吳妻如何知悉?吳妻自陳,阮氏於2016年12月26日前某日,告知她的友人「與吳男發生性行為」,友人隨即轉告給她。她說,2016年12月26日晚間9點多,阮氏又主動以LINE傳訊息及打電話,親口向她坦承「我與妳先生有發生性行為」。
但檢方調查,吳妻於2016年12月26日就已知悉丈夫與阮氏有發生性交行為,卻遲至2018年5月底才向地檢署提出告訴。
吳妻指控2人的妨害家庭罪嫌,為告訴乃論罪,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吳妻提出告訴之時,顯已超過6個月,雖吳妻說「先前沒有提出告訴,是為了小孩著想」等,拜託通融,檢察官雖然同情吳妻,但依法仍為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