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容房東是「張淑晶」 犯加重誹謗罪判拘50天

張姓女房東將房屋租給賴姓女房客後,發生違約紛爭,賴女在Line群組將張女形容為「南部的張淑晶」,法官認為賴女惡意貶損張女人格,依加重誹謗罪判賴女拘役50天。圖為張淑晶。(資料照)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張姓女房東將房屋租給賴姓女房客後,發生違約紛爭,賴女在Line群組將張女形容為「南部的張淑晶」,張女氣得狀告賴女妨害名譽,法官認為賴女惡意貶損張女人格,依加重誹謗罪判賴女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及上訴。
賴女去年向張女租屋,簽約1年,住了2個月就退租,張女不退押金,引發賴女不滿,遂在Line群組發文抨擊賴女專租舊房子改裝外觀後再高價轉租,她租的房子積水發臭又長蟲,花了她4萬多元冤枉錢,賴女卻不退還她1萬5千元押金。
賴女氣得將二房東張女形容成「南部的張淑晶」、「台灣最爛死要錢的房東」、「惡房東」等;張女發現後,認為賴女違約在先,卻在眾人可閱覽的平台上詆毀她,損害她名譽,氣得截圖提告。
賴女雖辯稱只是將委屈貼在Line動態消息上,發洩心情,並就可受公評之事發表評論,沒有要侵害張女名譽的意思。
法官認為,張淑晶是被媒體以惡房東評價的新聞人物,賴女將張女形容為「南部的張淑晶」,還附上張淑晶被法院判刑的報導,有以此社會負面評價貶損張女人格的故意,加上「台灣最爛死要錢的房東」、「惡房東」等批抨字眼,已非就事論事的理性討論,賴女不思循正當途徑解決雙方紛爭,逕自張貼詆毀張女名譽文章,觸犯公然侮辱及散布文字加重誹謗2罪,依法應從重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