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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情報員早年赴中死亡 家屬要求領撫卹金差額改判敗訴

女情報員閻獻君的弟弟閻崇楠拿著的姊姊照片,桌上擺滿當年國防部核發的在職證明和母親的補給證,要求國防部負起照顧敵後情報員的責任。(資料照)

女情報員閻獻君的弟弟閻崇楠拿著的姊姊照片,桌上擺滿當年國防部核發的在職證明和母親的補給證,要求國防部負起照顧敵後情報員的責任。(資料照)

2019/05/28 23:26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國防部軍情局女陸軍上尉閻獻君於1956年奉派到中國執行情報任務卻失聯,家屬原本接獲知她於1967年作戰死亡,後來獲改認為1987年死亡,核發家屬一次撫卹金110萬元,每年撫卹金8萬多元,但家屬不服,打行政訴訟要求確認死亡時間,國防部更正為1999年2月,法院8年前判決軍方應補發撫卹金318萬元確定,不過,家屬另外提告,要求國賠延遲發放差額的利息等損失170萬5000元,台北地院判決國防部應賠77萬多元,但高等法院今改判免賠。可上訴。

高院審理認為,軍人撫卹條例於1949年制定後,在1967年、1997年、2002年經多次修正,將撫卹金基數逐步調高,國防部對軍人遺族核卹的受益處分之前,須先審查確認撫卹的原因(如因公死亡、作戰死亡、意外死亡等)、撫卹發生時間、遺族身分,才能決定適用何時期的軍人撫卹條例計算撫卹基金基數,而做成核卹處分。如果國防部的處分客觀上確有所本,就算處分事後經行政爭訟結果撤銷,僅涉及與行政法院間對爭議事項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意見不同,不能認定是故過失怠於執行核卹處分,而有國賠責任。

高院指出,國防部是根據閻獻君的存記資料記載的失聯時間、軍情局1966年間的簽呈資料、軍情局關於閻獻君的督導手冊記載最後通聯紀錄,認定閻女是於1966年間失聯,1967年死亡,依1967年的軍人撫卹條例作成核卹處分,客觀上是有其根據。

由次閻女母親一再提起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國防部也依行政爭訟結果,一再另為核卹處分,但雙方對閻女失蹤、死亡時間的認定上,始終爭執不下;後來,2007年2月7日新北地院另案裁定,認定閻女於1999年2月17日「視同作戰死亡」。

國防部為解決爭議,於2007年9月4日發布命令,更正閻女於1999年2月17日作戰死亡,但閻母早於2007年1月10日過世,國防部乃依1997年軍人撫卹條例第21條第4款規定,以撫卹權利不得繼承為由,駁回閻女家屬請求撫卹金差額,後來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認閻母生前已起訴請求撫卹金差額,該債權不具有一身專屬性,得由閻女家屬繼承,於2011年8月31日改判國防部應依1997年軍人撫卹條例規定,給付家屬撫卹金差額確定,國防部因此於2011年11月22日給付差額給閻女家屬。

高院合議庭審理認定,國防部在閻女核卹過程中,並無故意、過失怠於執行職務,其核卹處分雖然經最高行政法院撤銷,但只是法律見解的歧異,閻女家屬不得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請求國防部賠償。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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