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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月不管妻與3稚兒死活 他被告遺棄卻獲不起訴

吳姓女子告郭姓丈夫遺棄,卻因本月即將有工作可做,又領孩子和中低收入補助,檢方認為未構成遺棄罪嫌,因此將郭男予以不起訴。(記者陳恩惠攝)

吳姓女子告郭姓丈夫遺棄,卻因本月即將有工作可做,又領孩子和中低收入補助,檢方認為未構成遺棄罪嫌,因此將郭男予以不起訴。(記者陳恩惠攝)

2019/05/25 11:11

[記者陳恩惠/台北報導]新北市淡水郭姓男子,自今年元月間起,不僅未探視、照顧無法工作的吳姓妻子,以及分別為4、2和1歲的3個稚齡兒女,也未提供他們母子生存所必要的扶助、養育或保護,吳姓女子因此控告郭夫遺棄罪,士林地檢署偵結,雖未傳喚郭夫到庭,由於吳女表示即將有工作、2個孩子交由社會局照顧,因此將郭姓男子予以不起訴處分。

檢方調查時,吳女當庭證稱,4歲長子和2歲長女目前已交由新北市社會局安排的寄養家庭照顧,1歲最小的女兒則由她親自照顧,這幾個月來的經濟來源,都靠小孩的3500元補助費,還有中低收入戶的2000元補助,她又說,社工也會給予食物、奶粉、房租及水電費用的協助,今年5月後也會有工作可以做了。

檢察官因此認為,郭家的2個子女由寄養家庭照顧,小女兒由媽媽自己照顧,且依吳婦的經濟狀況,並無令吳女或3名稚齡子女立刻陷於生存危險的情況,與刑法遺棄罪的構成要件不符,且本案應屬民事扶養義務問題,吳婦宜循民事途徑解決,認為郭男犯罪嫌疑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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