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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舊情人PO網報復 檢察官籲不要心軟給裸照

2019/05/16 22:19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士林地檢署檢察官王碩志13日指出,一名女大生日前突然對同校男友提出分手要求,男友一時無法接受,竟心生怨念,把兩人交往時的親密照PO上網,氣得女大生提告;王碩志表示,男友的魯莽行徑除了觸犯刑法的散布猥褻物品罪,還涉及妨害名譽罪,兩者最重均可處2年徒刑。

王碩志解釋,散布猥褻物品罪要件為「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所以,女大生的裸照如有猥褻動作,男友將面臨最高2年刑責。

同時,刑法第310條第2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裸照嚴重影響女方聲譽,她可以提出妨害名譽的告訴。

王碩志表示,如果裸照是在女方不知情狀況下偷偷拍攝,男友還會面臨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刑罰,最高處以3年徒刑,拍攝後還將照片上網散布,會加重到最高5年刑責。

王碩志指出,如果女大生未滿18歲,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規定,就算是自願讓男友拍攝,拍攝內容涉及性交或猥褻行為,男友還是要面臨1年以上7年以下的刑責;若用強暴脅迫方式拍攝,屬於7年以上超級重罪。

王碩志透過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呼籲,情侶拍攝私密照前應三思,對方縱然提出裸露照片的要求,也應予以拒絕,千萬莫心軟將自己的裸露照片提供給對方,一旦情愛不再,縱然對方未公開流傳照片,但光是去猜想對方會如何處理該照片,也足夠讓人煩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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