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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PO文書當心挨罰、判刑! 檢座提醒記得「這麼做」…

要將起訴書PO網前,應注意個資隱匿。(資料照)

要將起訴書PO網前,應注意個資隱匿。(資料照)

2019/05/12 05:15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高雄一間旅館把通姦者用過的床單與毛巾賣給徵信業者,被法院判賠8萬元,引發個資應如何妥適運用的討論,因為「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密度高,士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柯怡如呼籲民眾、營利機構、公務機關不論是蒐集、處理或是利用個資時,一定要詳讀條文並遵守規定,以免挨罰甚至判刑。

柯怡如指出,個資可分為一般個資跟特種個資,與民眾與公司較有關係的是前者,在運用上又可初分蒐集與利用兩種方式,蒐集個資前一定要徵得民眾同意,並且告知使用目的,若未告知目的或把個資挪作他用,均視為違法。

柯怡如舉例,之前一間行銷公司盜取人力銀行資料庫中的求職者個資,轉賣給保險業者,違法原因在於人力銀行是基於「求職」而蒐集民眾個資,但行銷公司在未經民眾同意下就「蒐集」並轉給保險業「利用」,兩種行為都觸法。

柯怡如說,有的網友把判決書PO上網公審,卻未把對方的個資馬賽克;或是大廈管理委員會張貼欠費公告,卻未遮隱住戶資料;甚至擷取和朋友的對話,丟上網供不特定人閱覽,都有觸法可能。

柯怡如建議,信用卡申請單上多會要求填寫者提供個資給行銷部門用,若民眾不希望接到這些電話,就不要勾選;此外,路上遇到請求填寫個資送禮物的問卷,也應看清楚上面有沒有註明蒐集的目的,以免遭到濫用。

至於徵信業者或配偶為了抓姦蒐證,向旅館業者購買毛巾與床單,柯怡如表示,實務上很常見,不過,毛巾床單是業者的所有物,本來就可以處分,法官若真的判賠,算是蠻特別的見解。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理事、苗檢檢察官馮美珊則說,法定的個資指的是「姓名、生日、身分證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資料」,及隱密性較高的「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等特種個資,任意蒐集、處理或利用,最重可處5年徒刑。

馮美珊建議,報案單、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起訴書、判決書上都有個資,民眾若要PO網,切記隱匿「所有」個資,並注意未隱匿的內容中,有無「間接」識別個資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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