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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修正草案今審議 權治會:侵害法官獨立審判

台灣人權法治關懷協會質疑,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可能有侵害法官獨立審判之虞。圖為新北地院模擬法庭。(記者陳慰慈攝)

台灣人權法治關懷協會質疑,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可能有侵害法官獨立審判之虞。圖為新北地院模擬法庭。(記者陳慰慈攝)

2019/05/08 15:13

〔記者陳慰慈/新北報導〕立法院今審查攸關法官、檢察官汰除制度修正的「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因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內容引發爭議,法官協會、檢察官協會等單位,及全台16個律師公會罕見地接連發表聲明,指草案內容可能侵害獨立審判的憲政原則。台灣人權法治關懷協會(簡稱:權治會)今也發新聞稿認為,若訴訟當事人也得請求法官評鑑,可能會有侵害法官獨立審判之虞,令人質疑是「法官審判被告?」「 還是被告審判法官?」草案修正不得不慎。

權治會理事、警察專科學校副教授方文宗表示,現行法官評鑑制度,針對個案得請求評鑑的管道,已有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律師公會以及民間公益社團法人等途徑,若當事人認為承審法官有應受評鑑的情事,本就可循這些管道請求評鑑,這些單位不僅能協助當事人申請評鑑外,同時也具有「過篩」把關的功能,讓法官評鑑機制能有效發揮應有的功效。

方文宗指出,但修正草案擬賦予訴訟當事人申請法官評鑑,如此可能將評鑑制度淪為威脅法官的手段,即便判決無瑕疵,當事人也都可申請評鑑,雖非絕對但勢必可能造成法官的困擾,一旦法官作出不利的判決,評鑑申請極可能隨之而來,依目前法官人力及案件量,若大開評鑑制度之門,可預見法官將疲於面對評鑑,如此動輒得咎,寄望能維持應有的審判品質更是緣木求魚。

方文宗說,修正草案中也未針對當事人浮濫申請評鑑,以致不當干擾審判程序設置防範機制,缺乏管控配套的權利,恐讓當事人恣意申請評鑑,倒底是法官在審判當事人,還是當事人在審判法官,實在讓人錯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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