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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盜冰淇淋判3年8月 國民法官模擬審判拘30日引發熱議

雲林地檢署一名檢察官把模擬審判結果放在網路上,引發討論。(記者吳政峰翻攝)

雲林地檢署一名檢察官把模擬審判結果放在網路上,引發討論。(記者吳政峰翻攝)

2019/04/27 08:39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輕度智能障礙的張姓男子想從高雄騎腳踏車到台中大甲進香,經過雲林一間超商偷了支甜筒,被抓包後惱羞成怒,不但試圖用腳踏車攻擊店長,還用畚箕揮向店長的汽車與路人,雲林地院依準強盜罪判刑3年8月,本案因較特殊,被雲院拿來當模擬參審的素材,國民法官26日審理後,改認張男觸犯竊盜罪,判拘30日。

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的見解南轅北轍,雲林地檢署一名檢察官把此結果放在網路上,引發熱議,底下留言「講個笑話,國民參審」、「侏羅紀公園準備開園」、「準強盜罪素人很難理解吧」,也有人認為「其實我覺得這個事實不會構成準強盜」;不過,司法院解釋模擬參審的事實均修改過,證人與被告也是找人扮演,兩案的卷證基礎完全不同,拿來比較沒有意義。

張男偷的甜筒僅35元,原本僅觸犯竊盜罪,但他為了保衛甜筒,用腳踏車企圖攻擊店長,還反追逐店長並以畚箕攻擊他的汽車,脫免逮捕,雲院的職業法官認為他構成刑法329條的強盜罪,本刑7年以上,考量他犯案時受到智能不足影響而降低辨識能力,依法減刑為3年8月。

由於本案情特殊,雲院把它拿來當成模擬參審的個案,修改部分內容,並請人演出被告、被害人、證人,國民法官審理後認為應觸犯竊盜罪,而非準強盜罪,判拘30日較合理。

司法院解釋,模擬參審的資料與原案不同,沒有比較的基礎,出現不一樣的判決結果很正常,且其他法院所做的模擬結果也多與原審不同,盼外界以平常心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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