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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夫用假名、裝單身撩妹上床 女翻臉告強暴

2019/04/27 05:59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31歲黃姓人夫,以假名、裝單身,成功搭訕26歲女子「小芬」(化名),並發生性行為;但完事後,小芬發現黃男的「真實身分」,怒告黃男涉嫌性侵。不過,檢方在黃男手機中,發現2人「愛愛」的自拍照,小芬還對鏡頭擺POSE,與遭強暴不同,認為黃男行為雖不可取,但應無妨害性自主,裁定不起訴。

檢警調查,黃男於2017年4月間,隱瞞真實身分,用假名,並謊稱單身,搭訕小芬成功,取得小芬的手機號碼及LINE。5天後,黃男邀約小芬共進午餐,但黃男開車接到小芬後,就驅車前往摩鐵,2人發生性行為。

但事後,小芬報警指控遭黃男性侵;小芬控訴,她原在房間內看電視,黃男就叫她去洗澡,結果黃男竟用手機偷拍她,更脫光衣服闖入,並繼續拍攝。她被黃男的行為嚇得不知所措,也無法反抗,遭黃男性侵得逞。

黃男則辯稱,雙方見面後,一路上都有聊天,小芬還稱讚他「長得很帥」,並問他「喜不喜歡我這種類型的女生」,還說之前的男朋友會帶她去摩鐵,問他「想不想去」,他就答應。2人進入房間,就去洗澡,他也是徵得小芬同意,才玩自拍。

黃男表示,兩人做完愛後,一起在床上看影片,結果小芬在他手機發現他妻小的照片,大怒斥責他「騙子」,並把他手機中2人自拍照片、影片及LINE對話刪除。

檢方請苗栗縣警察局實施數位鑑識,復原部分刪除檔案,發現小芬在照片中,均未見有何閃避、不情願之表情,更擺姿勢讓黃男拍攝,且小芬的醫院驗傷單,雖處女膜有輕微撕裂傷,但身體其他部位沒有明顯傷勢,與一般遭性侵害情節不同。

檢方認為,黃男以假名與小芬交往,並隱瞞自身是有婦之夫而與小芬發生性行為,行徑應予譴責,但據上開證據,小芬與黃男應是合意性交,與妨害性自主不同,裁定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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