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2度被毆打 莾男買刀刺死對方判14年半定讞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55歲男子黃進鎰不滿曾遭蔡豐兆毆打,前年9月間2人狹路相逢竟再度被蔡毆打羞辱,他氣得拿水果刀朝蔡男大腿、腰部等身體部位刺殺,還邊喊「阿兆,我要讓你死」,致蔡傷重死亡,審理時,黃辯稱無意殺人,最高法院認定黃有殺人故意,依殺人罪判14年6月徒刑定讞。
判決指出,前年7月間,黃男在新北市三重區信義公園內,遭蔡男毆打,同年9月5日,2人再度狹路相逢,蔡男出言質問「為何要提告?」黃男回說「是你無緣無故打我,我告你也是剛好而已,你要賠償我3千元醫藥費」,蔡男隨即暴怒,又揮拳毆打黃男。
黃男氣得大叫「我受不了了」,隨即跑到五金行買水果刀,趕回現場,朝蔡男攻擊,先持刀刺進他左大腿,切斷動、靜脈,過程中還對蔡男瘋狂大喊「阿兆,我要讓你死」,蔡男試圖奪刀反抗,黃男仍持刀朝蔡左上臂、左腰背、右前臂及雙手攻擊。
現場民眾見狀持掃把將黃男水果刀打掉後,黃男隨即逃離現場,蔡男送醫到院前無生命跡象,因身上6處銳創穿刺併左腰及左股動靜脈致命傷,最後因凝血功能不良,出血性休克死亡。
一審時,黃男辯稱只是想要教訓,無意殺人,合議庭綜合證據判斷,黃男揮刀時有高喊「我要讓你死」,他當時先持水果刀刺入蔡男左大腿內側後,因蔡男試圖奪刀反抗,黃再刺對方左上臂、左腰背,右前臂及雙手,顯見主觀上有致人死故意,又未與家屬和解,惡性重大,判黃14年6月徒刑。
黃上訴後,堅稱無殺人犯意,以為刺手腳不會死,雖刺了5、6刀,但出發點是在教訓蔡,不是要殺他,請求減刑,高等法院仍認定有殺人犯意,維持一審刑度,判14年6月徒刑。黃上訴後,最高法院認為上訴無理由,駁回上訴定讞。
民事賠償部份,被害人蔡男的父親表示只有1子1女,蔡男死亡時僅37歲,讓他承受喪子的重大痛苦,向黃請求扶養費、喪葬費和精神慰撫金共515萬多元,新北地院去年判決黃應如數賠償,已上訴高院。